(鄂经院发[2017]4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提高经营性资产的利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3 号)和《湖北经济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17)41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特指为学校占有、使用,权属关系明晰,依照相关规定,报经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可以从事经营性活动、依法获得经营收益的国有资产,具体可划为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等。
第三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使用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投资回报、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单位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第四条 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履行经营性资产归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学 校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论证、评估、审核、报批、招租、相关经济合同的签订与 监管等业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应不断完善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努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定期对经营性资产收支情况予以通报。
第五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拟立项转作经营性资产,须统一由资产与设备管 理处组织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学校校长办公 会议同意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未履行上述审批程序,严禁直 接对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有偿使用。对于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责令其限时改正,如不执行,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查处。
第六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时,资产与设备管理处须严格按规定组织和提交以下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开展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等经营事项的书面申请、申报审批表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二)开展对外出租出借、投资等经营事项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学校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开展对外出租出借、投资等经营事项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四)拟转经营性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五)学校法人证书复印件、拟租赁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营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复印件等;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七条 学校对合同履行到期的资产申请出租,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学校资产出租的申请;
(二)学校资产出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出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近两年的资产出租收入上缴情况;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学校资产的对外出租,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对外公开竞价招租;
(二)学校资产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出租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学校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报省教育厅备案。以评估报告提供的价格作为公开招租的底价,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按相关规定进行招租;
(三)招租结束以后,学校与中标承租方签订正式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合同报省教育厅审批、省财政厅备案;
(四)合同期满后拟继续对外招租的,学校不得续签合同,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组织投标。在新的招租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五)承租方对承租资产因设备更新和房屋装修投入大、成本高,且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周期较长的,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合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九条 学校为满足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按照对 应的标准所提供的基本保障型住房,不属于经营性资产,但须按照一定的标准收 取使用管理费,专户管理,用于该类国有资产的维护维修,以保障该类国有资产的保值、完整。
第十条 学校举办经济实体所投入的国有资产,须严格按规定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划转手续,并通过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公司出具报告所列资产价值,是所办经济实体加强资产管理、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保值增值、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全资企业和控股、参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在科学认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 提出对外投资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学校对外投资办理报批手续时,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学校拟办理资产对外投资的书面申请;
(二)学校同意对外投资的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学校对外投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双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六)学校上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
(七)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度财务报表;
(八)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学校利用资产对外投资,按照规定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审核(批)或备案;重大对外投资事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单项对外投资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由省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单项对外投资价值在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单项对外投资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委托相关部门管理经营性资产并获得的经济收益,严格按照 “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上缴学校财务处,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其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管理成本和费用,由学校据实核拨。
第十五条 由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