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4-08浏览次数:816




校内各单位:

  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鄂经院发〔2003〕76号)、《湖北经济学院二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细则》(鄂经院发〔2006〕248号)的有关规定,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占有、使用的一切资产,不论其形成的资金来源如何,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不得随意处置和私人占有用于非公务性活动,不得因岗位变动或者退休将相关设备带离原岗位。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的资产设备使用效率,严肃资产管理纪律,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校内各二级单位务必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资产管理:

  一、人员调离,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产设备移交手续,资产设备一律不得带离原岗位。

  二、退休人员应向原工作的单位移交资产设备,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公用设备据为私有。

  三、主要行政负责人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加强监管责任,做到资产管理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校内各二级单位应在本月17日之前完成上述工作,17日之前不办理移交手续,不向原单位移交资产设备的人员名单由监察处在17日后予以公布。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