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资产清查与产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者: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发布时间:2014-06-10浏览次数:1051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鄂财绩发〔2014〕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学校决定自2014年5月28日起,对全校及校办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展开产权登记工作。为确保资产清查与产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湖北经济学院资产清查与产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校各单位(部门)的资产清查与产权登记工作。

  组长:吴显富

  副组长:陈军 陈道义 朱磊 杨正才

  成员:陈慧明 郑国霞 来靖德 李康 李卫星 梅光球 朱其敬

  领导小组下设资产清查与产权登记工作办公室(简称: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落实此项工作。资产清查与产权登记工作办公室设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工作办公室主任:陈道义(兼)

  副主任:李义敏

  成员:范怡媛 陈文库 杨凡 谢建新

  领导小组下设六个专项工作组,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清查与产权登记工作:

  基本情况清理组,组长:郑国霞

  财务清查组,组长:朱磊(兼) 副组长:李敏

  土地、房屋清查组,组长:来靖德;副组长:沈强、杨军

  仪器设备家具清查组,组长:李义敏(兼)副组长:范治平

  后勤清查组,组长:梅光球

  图书清查组,组长:李卫星

  法商清查组,组长:杨正才(兼)

  各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工作组组长,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与产权登记工作,要求组建工作专班,至少安排一名资产清查与产权登记员,并制定好切实可行的计划,以保证本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工作基准日、范围

  (一)资产清查与产权登记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

  (二)资产清查与产权登记范围:湖北经济学院截至基准日止拥有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包括学校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

  三、工作任务及内容

  本次工作任务包括:(1)资产清查: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建立电子卡片;(2)产权登记:通过软件模块办理网上产权登记、权属证等原始凭证与文字材料上报。

  (一)资产清查

  1.基本情况清理

  基本情况清理是对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全面清理。

  2.账务清理

  账务清理是对学校的各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会计账簿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学校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全面、准确和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关于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3.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是指对学校的各项资产和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主要是对学校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负债,以及学校的经费渠道和支出情况等的清查。重点做好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和核查,以及做好单位有关抵押、担保、诉讼、出租、内部经营等事项的清理。

  (1)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土地和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图书、档案、家具、文物和陈列品、植物等六个类别。

  (2)流动资产范围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3)对外投资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4)基建工程项目清查的范围和内容是在建或停缓建的工程,包括完工未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等工程项目。在建工程要查清项目、投资总额和管理状况,并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5)无形资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各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6)负债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借入款项、应交(付)款项、暂存款等。

  (二)产权登记

  1.通过软件上报

  通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产权登记”模块办理产权登记,相关资料扫描件同步上传。学校所办企业的产权登记信息,由工作办公室统一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填报。

  2.相关材料上报

  将以下资料报省教育厅审核:

  (1)《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报告;

  (3)学校所办企业2013年度财务报表;

  (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办企业201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专项工作组工作任务及内容:

  1.基本情况组:负责学校基本情况清理,其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财政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的清查,按时完成相关报表。

  2.财务组:负责对学校的各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会计账簿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负责对学校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负债,以及学校的经费渠道和支出情况等的清查;配合资产清查中介机构,按时完成归口管理的资产的相关报表。负责整理学校所办企业2013年度财务报表,并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办企业201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3.土地、房屋建筑物组:负责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清查,以及《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的搜集、整理、汇总。配合中介机构,按时提供相关报表的数据。对于长期占有、使用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土地、房屋,先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信息。因特殊原因未办理竣工决算但实际已投入使用的基建项目,先按照项目暂估价值入账。

  4.仪器设备家具组:负责学校通用设备(含交通运输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家具、等类别的固定资产清查。重点要查明资产价值、数量和购建日期、使用时间和技术状况等。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和使用情况(指自用、内部经营、出租、对外投资、出借、委托经营、毁损、待报废、闲置、其他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账卡;负责《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的搜集、整理、汇总;按时提供相关报表的数据。

  5.后勤组:负责公用水电设施、食堂、校园植物及所属范围内国有资产的清查。按时提供相关报表的数据。

  6.图书组:负责全校图书,纸质及电子图书等资料(含系、部、机关部处室、直属单位及所属资料室)清查。按时提供相关报表的数据。

  7.法商组:负责所辖范围内资产清查与产权登记工作。按时提供相关报表的数据。

  四、工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工作方法:本次资产清查与产权登记工作采取自查自报与专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单位(部门)按照学校的要求,在自查自报的基础上,由学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同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待主管部门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批复后,办理产权登记。

  (二)注意事项:

  1.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单位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自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2.各单位(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账、卡、物,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工作,保证达到清查工作的覆盖面和深度,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做到不漏、不虚、不重。

  3.各单位(部门)在自查的过程中对资产的状况进行如实反映,对盈、亏的资产分别填写盘盈、盘亏登记表,并说明原因,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设备写出书面说明,经学校认定后履行相关手续。

  4.对于用自有资金购入的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全部列入清查之内,未被记入学校资产账的一律视为盘盈资产处理,坚决杜绝账外资产的存在。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4年5月26日-6月12日)。学习宣传,组织发动,清查准备,制订资产清查与产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选定资质符合要求的资产清查中介机构。

  (二)自查阶段(2014年6月13日—6月20日),各单位(部门)按资产清查与产权登记工作办公室或专项工作组的要求进行自查。

  各单位(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的账、卡进行实物清点,并进行登记,清理清查时要做到认真仔细,对照资产账,逐一进行清点核对,并按不同情况登记在相应的表格中。

  1.账物相符,在设备上粘贴标记,在资产账上记“√”号,修改资产账已变更的字段。

  2.有账无物,在资产账标记“×”,并填写有账无物明细表(盘亏)。

  3.有物无账,填写有物无账明细表(盘盈)和固定资产管理卡,以便办理补账手续。

  4.家具类,按实际品种和规格分类清点,填写家具清查表。

  各单位于6月20日前提交自查情况总结报告。

  (三)核查阶段(2014年6月23日—6月27日),资产清查与产权登记工作办公室及学校委托的中介机构组织人员对各单位(部门)的自查结果进行核查,根据学校总账册和自查登记表对各单位(部门)资产情况逐一进行复查、审核。各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如发现漏登记或账物不符情况,及时予以纠正,进行补登记,并由单位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

  (四)汇总、编制资产清查报告书阶段(2014年6月27日—7月10日),6月27日至7月4日各专项工作组将材料、数据统计汇总报至工作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工作办公室将清查结果汇总后,交由中介机构对本次清查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形成清查报告。

  (五)材料上报、产权登记阶段(2014年7月5日—7月10日)7月5日,通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产权登记”模块办理产权登记,相关资料扫描件同步上传。7月10日,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报告书,以及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上报省教育厅。

  资产清查与产权登记工作办公室联系人:范怡媛联系方式:027-81977016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