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资产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布者: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发布时间:2009-12-25浏览次数:801


校内各独立核算单位:

  根据省审计厅2009年9月至11月对学校进行资产财务审计提出的加强资产管理建议,为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保障资产财务"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结合鄂经院发[2006]248号《湖北经济学院二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细则》有关规定,对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资产管理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本规定涉及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包括学校后勤集团、医院、交通服务中心以及学术交流中心(梁园会所)。

  二、各独立核算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购置或建设的各类固定资产以及耐用品均需到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耐用品登记。其中固定资产登记单第二联(记账联)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收留,集中送报学校财务处会计科办理固定资产记账;独立核算单位凭第三联(资产保管联)复印件办理财务结算付款手续。

  三、各独立核算单位自有资金的归口核算机构(二级核算中心或财务室)对于无固定资产登记单第三联(资产保管联)复印件的结算单据,一律不得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四、本补充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